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数据交易风险,规范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按照国务院清整联席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要求,结合上海数据交易场所的实践,现将《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1月25日上海数据交易所正式揭牌成立,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沪府规〔2019〕8号)等文件对各类交易场所管理的要求,市经信委牵头起草了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并于2022年7月6日至8月5日期间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轮修订完善,形成了本办法。
二、总体考虑和创新特色
1、突出“四个功能”。一是突出“准公共服务功能”,提出数据交易场所应提供交易基础设施、组织交易活动、提供协调服务及其它综合配套服务等功能(第十条);二是突出“全数字化交易”,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建立健全全数字化交易平台(第十六条),制定数据交易规则(第十五条);三是突出“全链生态构建”,对数据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了界定(第二条),并明确了服务机构的运作和管理规范(第十八条);四是突出“制度规则创新”,对数据交易场所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报送、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创新提出要求(第十一至十四条、第十九至二十二条)。
2、体现“四个特征”。本办法突出了数据交易场所“规范确权、统一登记、集中清算、灵活交付”等特征。一是体现“规范确权”,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制订数据相关权益确认机制以及风险控制规则(第十五条);二是体现“统一登记”,要求数据交易场所提供数据产品登记等服务(第十条);三是体现“集中清算”,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制订资金结算规则(第十五条),并明确了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第十九条);四是体现“灵活交付”,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制订数据交付规则(第十五条)。
3、强化安全保障。一是在资金安全上,本办法强调了数据交易场所“不碰钱”的原则,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所有交易资金不进交易场所账户(第十九条);二是在数据安全上,要求数据交易场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原则,严格防范风险(第九条),要求数据交易场所的信息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确保数据资料的安全(第十二条)。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30条,主要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范,监督管理,附则等。
第一章“总则”。提出本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管理机构等,形成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数据、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场所、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涵义;二是明确在数据交易场所从事数据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三是明确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提出数据交易场所运营三个重大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在设立环节,明确设立数据交易场所应当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数据交易场所以及组织或变相组织数据交易及相关活动;在变更环节,明确数据交易场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分立或合并等需向市经信委申请并报市政府批准,变更交易品种、主要股东等需报市经信委同意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变更法人,住所、章程等需报市经信委备案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在终止环节,明确了数据交易场所终止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市经信委报告,确定退出方案,公示处置方案,保护相关方利益,退出方案需市经信委审查并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经营规范”。对数据交易场所在各经营环节中的运作规范提出五方面要求。一是基本服务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应提供交易基础设施、组织交易活动、纠纷调解等服务;二是管理制度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应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运营信息报送、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八方面制度;三是数据交易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应制订数据交易规则,制订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全数字化交易平台,建立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四是资金结算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应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保障交易资金安全;五是禁止性行为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假借客户名义开展交易、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后台操纵等行为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市经信委对数据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方式与措施:一是监管职责,定期开展监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考核指标;二是监管方式,包括查看实物,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审计;三是监管措施,依违规严重程度采取限期整改、出具警示函、不予新设交易品种以至关闭、取缔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并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