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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经信人〔2016〕527号
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赵梅芳,女,1961年1月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科技部部长。
杜华,女,1960年5月2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科技部员工。
2015年4月22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因赵梅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因杜华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退赔的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后赵梅芳、杜华提出上诉。2016年7月5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95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赵梅芳、杜华退赔的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人赵梅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杜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梅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杜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研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赵梅芳、杜华开除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6年9月6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依照规定向本委提出复核。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