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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制定先进制造业企业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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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11-01】

各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现将本市企业申请政策享受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3.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二、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操作指南详见附件1)。

2.企业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各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材料受理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各区主管部门负责纸质材料的审核、留存。

3.各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每月20日前填写《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申请企业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4.申报企业可于次月月初,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

三、注意事项

1.各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有望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结合重点企业“服务包”政策,依托街镇、重点园区加强宣传动员,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2.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不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要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区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填写《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详见附件4),每月20日前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3.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再受理企业的纸质申请材料。

四、联系方式

(一)市经济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周冰沁  54669777-7899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金智献  23117641

 

附件:1.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操

作指南、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策申报常见问题解答http://www.innocom.gov.cn/

gqrdw/c101325/202310/3a2c2087a9ac41bcaa5c3f1

0a73bc9b3.shtml

2.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信息一览表

3.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申请企业名单汇总表

4.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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