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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和《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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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0-02-09】

各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本市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的管理,规范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市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软件业和系统集成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和《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以下统称《示范文本》)。现就推行使用《示范文本》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由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供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的合同双方参照使用。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示范文本》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等法律事务可由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协助处理。
    三、《示范文本》由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组织推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
    附件:
    1.《上海市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略)
    2.《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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