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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为了规划本市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本市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虚拟主机方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特殊性和现状,现就为虚拟主机单位代办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以虚拟主机方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申办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可直接向我局申办或委托方式申办。经营性的虚拟主机应申办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虚拟主机包括有单独域名的个人网站应申办备案证明。
二、已获取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在其所发展的虚拟主机单位代办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但不得为非自己的虚拟主机单位代办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三、为虚拟主机单位代办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参照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或备案证明须知,并且填写代办表格(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四、我局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将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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