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L5-07 【发文编号】沪房地资环[2007]9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7-2-27 |
关于开展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资环[2007]99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天然矿泉水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关于做好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国土资发环函[2003]66号)的要求,我局于2004年对本市的矿泉水进行了注册登记(有效期三年),现有效期即将届满。现就2007年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和到期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矿泉水注册登记证》规定,矿泉水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请各单位在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1个月(30个工作日)办理换证手续;尚未进行矿泉水注册登记的,应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我局今后不再另行通知。
二、我局由地质环境和勘查管理处(矿产资源管理处)负责矿泉水注册登记资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各单位务必于2007年年内、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1个月(30个工作日)将矿泉水注册登记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进行初审,由区县房地局将材料送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业务审理处(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89号)。中心城区的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长宁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区域内的各天然矿泉水单位将材料直接送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业务审理处。
三、新申请矿泉水注册登记时,申请者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泉水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矿泉水调查评价报告;
(三)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规划以及实施情况报告;
(四)国家和市级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书;
(五)矿泉水储量审批文件、采矿许可证;
(六)取水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四、原经我局注册登记且年检合格的矿泉水水源地,(已开采或未开采矿泉水的单位),到期换证需提交:
(一)矿泉水注册登记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矿泉水调查评价报告;
(三)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规划以及规划实施情况报告;
(四)原注册登记证。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一)变更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申请人的;
(二)矿泉水开发利用单位合并、分立或更名的;
(三)同一水源变更矿泉水品牌名称的;
(四)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变更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的,需递交《矿泉水注册登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和其它相关变更资料。
六、各区(县)房地局主管部门应尽快督促辖区内所有矿泉水开发利用单位以及矿泉水水源地开展注册登记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矿泉水注册登记和换证工作。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