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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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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0-08-20】

问:某公司来信咨询1. 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使用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作为原料生产涂料产品,涂料的生产仅是将原料物理混合,不会生成新化学物质。该生产行为是否属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 2. 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57条:监控化学品低于一定浓度时,可以豁免数据申报和进出口许可。相关浓度阈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请问哪里可以看到豁免的浓度阈值?


市经信委答:您好,感谢您的来信!1,不属于生产第四类化学品。2,相关低浓度阈值国家工信部正在制定,还未发布。


  1. 主办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邮编:200125 电话:2311111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点

  2. 沪ICP备2021016245号-2

    沪公网安备号:3101150200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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