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有下述第1项或者第2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下述第3项、第4项、第5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