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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经信委发布日期: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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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本市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加快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推广和应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7年12月12日

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聚焦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在重点行业场景中的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创新和生态培育,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人工智能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拓展融合应用。聚焦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在远程检测、预测维护、仓储物流、影像分析、决策辅助等场景,支持计算机视觉、语音语义识别、认知计算、自然语言处理、人机交互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应用。
        (二)发展核心产业。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和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决策控制系统开发;支持智能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能终端产品、智能家居产品、安防产品、无人系统等研发和产业化;支持自主服务器级操作系统、智能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支持深度学习通用处理器芯片、行业应用芯片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能工业传感器、智能消费电子传感器研发和产业化。
        (三)加强数据支撑。支持构建基于数据收集、交易流通、传感采集等多渠道数据资源汇聚平台;支持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大数据平台,重点实现各方面的数据资源共享融合和流通交换;支持建设政务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设。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第七条(支持标准)
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投资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专项支持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验收考核指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对于专项支持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5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
对于专项支持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若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