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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经信委发布日期: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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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25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
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专家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沪经信规〔2009〕6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并加入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管理与服务平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开征集,采用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确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受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负责建立专家库并开展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专家资格认定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独立身份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中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理论知识、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专项资金评审工作;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如专家本人提出申请或所属专业较为特殊等,可以将聘用年龄适当放宽,但续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
(四)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愿意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委的监督管理;
(六)市经济信息化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中级或以下职称、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业务处室、行业协会、其他政府部门,或者已入库专家的推荐,不受前款第二项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规定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自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所在单位以及本行业其他专家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推荐。自荐或推荐应当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管理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zxzj.sheitc.sh.gov.cn/),填写并提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推荐(自荐)表》,并将以下证明材料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一)1寸证件彩照,可提交电子版;
(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评荐意见;
(六)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专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即纳入专家库,获得评审专家资格。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受聘专家颁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评审专家聘书》。
对于已经初审,但备案资料尚不完整,或者部分信息尚待核实的专业人员,以及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参加项目评审的专业人员,可以作为备用专家留待使用。
第七条 如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或者符合要求的专家人数不足时,可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业务处室推荐专家参加项目评审。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审专家拥有以下权利:
(一) 及时获取项目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 及时获取国家及本市产业导向和扶持政策;
(三) 不受外界影响,客观中立发表自身专业意见,行使评审项目是否通过的表决权;
(四) 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项目评审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促进本市相关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
(五)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标准及规定,参与项目评审并获取相应工作报酬。
第九条 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接受评审邀请后,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完成项目评审,不能私下委托他人代为评审;
(二)按照规定的评审格式,出具客观公正、有理有据的项目评审意见,并为本人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如本人与评审项目或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回避;
(四)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因评审工作需要,在本地下载或打印的项目资料,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删除或销毁。
(五)个人用于评审的计算机应当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以及相关电子邮件或提示短信等。
(六 )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或违法的情况,应及时市经济信息化委反映和举报。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建立,信息中心承担专家库日常信息维护,建立专家档案,记载专家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应当对受聘专家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核,符合相关条件的专家可以继续聘用。资格复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业水平、执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在已参加的评审工作中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三)是否存在接受项目申报单位请托或贿赂,向申报单位泄露评审内容,私下委托他人代行职责,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
(四)健康状况和年龄是否能够胜任项目评审工作;
(五)确认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个人信息有无变更;
(六)市经济信息化委认为应当复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未经复核或未满足复核要求,以及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不再续聘为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对于受聘专家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评审纪律,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故意损害项目单位正当权益、违规向他人透露评审项目情况和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接受项目单位请托及贿赂、以市经济信息化委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市经济信息化委形象的活动等,经查实将取消专家资格,并将个人不良信息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区县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评审需要专家参与的,可以通过信息中心在专家库中挑选,自行邀请专家参与相关评审或咨询工作。区县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专家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前文所指利害关系为:专家是项目单位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项目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项目单位担任的董事、监事、顾问;本人与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关系;专家曾参与项目的方案设计等咨询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