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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征集本市第二批公共数据开放与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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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1-06-29】

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有关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推动本市公共数据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质量开放,深入赋能治理、经济、生活各领域城市数字化转型,现开展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与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征集公共数据开放与开发利用试点项目,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供需对接,加强公共数据深度开放;引导社会主体对公共数据的价值挖掘和创新应用,发挥政企数据融合对各行业的赋能作用;打造新一批公共数据开放应用的标杆项目,深度释放公共数据红利,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助力全市数字化转型工作。 

        二、试点任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试点重点领域和自身业务需要,梳理所需本市公共数据,融合自有数据资源,围绕试点重点领域中明确的建设方向,形成产品开发、科技研究、咨询服务等应用项目。试点项目分为两类:

        1.新建项目。根据开放公共数据内容,开展业务创新和产品开发,项目中应明确公共数据的应用场景、应用方法、预期成果、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2.在已有项目或应用中扩展。在原有业务中,通过导入公共数据,优化业务流程,增加服务功能,开展精准服务,提升服务质量,降低业务成本。项目中应明确公共数据的应用方法和对原有业务流程的优化机制。

        三、申报要求

        (一)主体要求

        申报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承担试点项目建设的能力。申报单位需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

        (二)建设要求

        1.突出应用成效。申报材料中应重点描述项目的数据利用方式和预期产出成果,建设目标应当可量化、可评估。

        2.体现公共数据价值。公共数据应当在试点项目中发挥相当作用,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申明所需的公共数据,细化具体应用方法和场景描述。已开放的公共数据可在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data.sh.gov.cn)中查询和获取,尚未开放的公共数据也可在申报材料中说明,由相关部门参与评审同意后予以开放。

        3.开展政企数据融合创新。充分融合公共数据与自有数据。自有数据来源应合法合规,合作单位提供数据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关授权使用证明。

        4.保障数据安全。申请使用的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应当在约定的应用场景中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切实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安全应急机制及应急预案。

        5.加强情况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反馈公共数据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调用次数、产品开发进展、应用使用情况、数据使用合规情况等。

        (三)重点领域

        1.金融服务。围绕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痛点,打造智能风控、智慧保险、普惠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服务,支撑金融数字化转型,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探索金融机构数据与公共数据融合开发与双向开放,助力提升公共管理效能。

        2.社会信用服务。围绕社会信用领域公共数据,打造网约车、外卖、家政等领域智能管理和安全保障、二手车服务、信用就医、职业背调、食品安全追溯等信用服务,建设招商、稳商、安商公共服务平台,支撑城市服务水平和市场监管能力提升。

        3.就医服务。在脱敏脱密基础上,围绕医疗领域公共数据,形成就医流程优化、老年健康管理、专病科学研究、智能线上问诊、医疗资源调配等应用,助力医疗健康领域数字化转型。

        4.智联交通。围绕交通出行领域公共数据,形成自动驾驶技术研发、智慧路网设计、公共交通流量预测和资源调配等应用,助力智慧交通体系建设。

        5.智慧文旅。围绕文化旅游领域公共数据,形成红色IP运营、文化旅行线路推荐等应用,助力提升文化旅游体系线上化、智能化水平。

        6.贸易便利化。围绕贸易、物流、口岸、税务等公共数据集,打造智能报关、物流调配、通关预约预测、退税金融服务等应用,助力提升上海贸易便利化水平。

        7.本市数字化转型工作相关的其他领域。

        四、申报流程

        1.方案提交。各申报单位填报《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与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申请表》(附件1),并在2021年7月31日前发送至邮箱xuewei@sheitc.sh.gov.cn(加盖公章的PDF版本与可编辑版本同时发送)。

        2.项目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数据开放主体、业务主管部门及第三方专家对申报项目方案开展联合评审。

        3.项目建设。通过评审的试点项目可获取所申请的公共数据,签订相关协议后开展建设,试点建设期一年。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委托第三方对试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对接沟通和管理服务。

        4.评估验收。试点期结束,市经济信息化委将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对实施情况和数据应用成效进行全面评估,通过验收的可继续使用公共数据。

        5.示范推广。应用成效显著的项目,将作为示范项目加强宣传,并在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专项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联系人: 

        综合答疑:崔晓君 15921339869;薛威 23119408;

        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技术支持:朱荣媛 18918568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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