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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文件)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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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经信委 发布日期:2016-12-3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的实力和水平,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版权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的实力和水平,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能承接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机制,具有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企业。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联合组成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负责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决策。
  市优势企业推进委下设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认定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派员组成,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和考核,组织开展创建培育、宣传示范等活动,总结推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经验。
  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推进所属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工商信用二类以上(含二类)、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
  (二)承担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重点项目,开展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分析研究,并且落实到自主创新工作之中,按照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三)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授权发明专利,近三年内申请或者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0件(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其中有效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
  (四)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体系,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确立了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运用纳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指标体系;
  (五)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80%以上;
  (六)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的记录。
  第五条 (优先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项或者多项的,可以优先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一)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上海市著名商标1件以上、境外注册商标5件以上;
  (二)近三年内参与过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或者国际标准的制订;
  (三)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国家级、省部级获奖证明。
  第六条 (申请材料)
  申请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
  (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近三年内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过程中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情况;
  (五)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3%以上的相关证明;
  (八)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记录的声明。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优先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
  第七条 (通知)
  市优势企业认定办每年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发布通知,公布本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理部门等信息。
  第八条 (推荐和预审)
  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市优势企业认定办通知的要求,组织所属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受理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及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企业提出推荐意见。中央在沪企业可以直接向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申报。
  市优势企业认定办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第九条 (专家评审)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采用网上专家评审的方式,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通过受理平台抽取专家库内有关知识产权、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以申报条件为基础,对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有关评审制度,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复核和公示)
  市优势企业认定办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或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择优提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候选名单,每年不超过20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的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候选名单公布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认定和颁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上报市优势企业推进委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的企业,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颁发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复审)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自认定证书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企业可以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近两年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报告,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组织专家组进行复审。合格者,重新颁发认定证书。
  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其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的企业,需提出一年内整改措施,同时停止享受扶持政策;次年再复审仍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更名)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更名的,在知识产权权属相应变更后,经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确认并进行公示,报市优势企业推进委审议通过后重新颁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 (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专项资金补贴。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项资金补贴申请,依据市财政局公布的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按照被认定前三年和被认定后至复审合格的两年内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核定补贴金额,分两次拨付。
  前款所指的知识产权资金投入,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诉讼、信息咨询利用、实施、培训、奖励,以及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知识产权调研、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创建等方面的经费。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原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优势企业的义务)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深化知识产权工作,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推进机制建设;
  (二)做好每年度相关统计和总结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知识产权工作材料;
  (三)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四)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行为,市优势企业认定办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或者在复审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补贴,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骗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10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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