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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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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1-04-16】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推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我委对2014年《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内容已于2021年2月20日经市政府同意。为更好地推动落实,现对《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差别电价的涵义

        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差别电价对象认定标准的情况,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加价政策,向所属企业加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二、执行的对象

根据认定标准,存在所列4中情形之一的企业,对其执行差别电价。

        (一)列入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二)生产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本市颁布的强制性限额标准的;

        (三)列入本市各区通过实施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制度认定为D类(整治淘汰类)且列入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

        (四)其他国家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与2014年《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扩大认定标准范围。一是保留对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实施差别电价;二是为加大低效企业的腾退推进力度,将差别电价实施对象扩大至资源利用效率评价为整治淘汰类(D类)的企业。

        (二)提高加价标准。将淘汰类、限制类装置的加价标准分别由每千瓦时0.40元、0.15元提高至每千瓦时0.50元、0.20元,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及一倍以上的,分别比照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资源利用效率评价为整治淘汰类(D类)的加价标准,比照淘汰类装置加价标准,设定为每千瓦时0.50元。

        (三)优化执行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本次修订将原有6个环节的执行程序优化合并为筛选、执行和退出等3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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