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精神,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组织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四)审核并发布各处室提交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不断完善并深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六)负责维护本机关信息公开专栏;
(七)及时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包括:咨询、接收、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根据申请内容协调业务处室进行研究;在法定期限内制作答复文本并答复申请人;
(八)监督考核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有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各处室应当加强领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做好如下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政府信息;
(三)及时移送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文件;
(四)按照业务职责具体承办本机关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包括:明确申请信息的公开属性;在答复期限内明确答复口径、拟定具体答复内容。
第五条 监督检查处负责研判依申请公开答复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各处室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积极做好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本市无线电领域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
(五)本市无线电工作规划计划类信息;
(六)本机关年度工作要点;
(七)本机关财政预决算等信息;
(八)本机关参与或与本机关有关的各类重要政务活动、重要会议等信息;
(九)本机关日常业务工作通知或公告,包括工作部署、活动开展、意见征集、评估评价、招投标等信息;
(十)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无线电管理信息;
(十一)本机关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招录干部等人事信息;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办公室组织各处室不断完善并深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公开内容。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按照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并提交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
第十条 凡本机关制发的主动公开的文件,各处室须在发文稿纸的“公开属性”中选择“主动公开”,完成审核流程的同时向办公室提交电子文本。办公室审核后按要求发布电子文本。
本机关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分长期公开、固定期限公开。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对主动公开期限有要求的,在期限届满后予以删除。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制定信息公开指南并在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及时进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中应该包括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方便公民申请。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为申请人提供信函、传真以及当面申请等多种申请方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信息,由办公室统一接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办公室登记后再答复。
第十五条 未能当场答复的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答复意见。各处室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具体承办。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我局所受理的依申请公开进行答复。
(一)申请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三)申请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的告知书;
(四)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书;
(五)申请信息属于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本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出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书;
(六)申请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机关工作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出具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书;
(七)申请信息所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属于本市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九)申请人向本机关同时申请两项以上政府信息的,根据便民原则,可以分别答复或合并答复;
(十)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办公室与业务处室会商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与业务处室会商,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十九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办公室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办公室当对以下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向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的,办公室负责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二)征求第三方意见,无法与第三方取得联系或者未收到其回复意见的,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相关材料;
(三)申请办理中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咨询和受理过程中,对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内容为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机关实际,不断加强信息公开属性动态管理。
(一)不公开信息转为公开信息:由制作、保存信息的处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和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将不公开信息转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转为主动公开信息:由制作、保存信息的处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和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将依申请公开信息转为主动公开信息。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在制作公文等信息时,应当确定信息公开属性,从源头对属性进行认定。对符合公开要求和条件的,应主动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加强保密审查;各处室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送办公室审查确定。经办公室审查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同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中本机关不能单独确定的信息公开问题,应与其他有关单位研究会商。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定期对各处室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各处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