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通报和宣传学校各项工作,加强学校行风建设,争取教职工、学生、家长、社会对学校教育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学校各项工作监督的需要。为积极推进我校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公开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以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保障公开信息的合法性。
2、真实性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当实事求是,切忌弄虚作假,保障公开信息的真实性。
3、民主性原则。公开的信息须是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是群众关注的热点。公开过程须以教代会为依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以保障"公开"的民主性;
4、规范性原则。制订有关配套制度,且重视检查、充实和完善工作,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以保障"公开"的规范性;
5、时效性原则。结合实际,稳步推进。热点问题、重点问题要及时公开,保障公开信息的时效性。
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行政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的协调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督促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
(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收集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职能做好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三)受理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据职责分工转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答复;
(四)会同党办等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履行学校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教务、学生、财务、招生、后保等职能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应予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三、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2、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3、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5、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6、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7、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8、学校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等的招投标公告、结果和执行情况;
9、学校经费收支情况,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10、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11、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本校教职工因自身教学、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本校学生家长因行使子女监护权的有关需要,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三)免于公开的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公开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及途径
(一)工作流程
1、主动公开流程:行政办公室、教务、学生、财务、招生、后保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应予公开的信息搜集→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教代会审议通过→保密审核→各部门网上发布信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公开信息→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
2、依申请公开流程: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登记受理日期→行政办公室或教务、学生、财务、招生、后保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属于本校信息公开范畴,并提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处理建议→审核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重大疑难事项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5个工作日)→行政办公室或教务、学生、财务、招生、后保等部门根据审核、审议结果答复申请人(5个工作日)→决定公开的,同时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不予公开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信息公开途径
1、会议: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家委会、家长会。
2、宣传栏:公示栏、宣传橱窗。
3、网站:上海市商业学校官方网站或国家和本市指定的相关信息公开网站。
4、公共出版物:报纸杂志及相关出版刊物。
五、信息公开的时限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通过保密审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其他规定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上海市商业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制作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获取
教职工(含离退休和离职人员)、本校学生(含毕业生)、学生家长申请提供本人或被监护人的个人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
申请人不得向学校申请与本人无关的他人个人信息。
七、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