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积极推进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规范:
一、指导思想
各处室要立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高度,从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出发,深入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要将《规定》的实施与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相结合,与加强廉政建设相结合,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要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优质服务。
二、组织领导
我办成立由办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综合处、核电产业处、核电信息处为成员的“上海市核电办公室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协调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
三、工作职责
(一) 综合处作为我办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处室,主要负责拟订我办政府信息公开计划和工作报告;协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发布政府信息;受理政府信息咨询和公开申请;保管、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督办,协调同一属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事宜。
(二) 各领导小组成员,应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其中,综合处主要负责审核我办政府公文类信息,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类别;审核需发布的各类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负责政务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核电信息处主要负责“上海市核电办公室”门户网站核电专业工作信息审核、发布,日常管理及技术保障工作。核电产业处主要负责提供相关核电专业工作信息,并配合综合处、核电信息处做好对信息的审核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除保密、内部规范、少数敏感性信息外,原则上涉及公众利益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贯穿于文件(或其他信息材料)生成的全过程,在进入审签程序时就明确该文件(或其他信息材料)可否公开,一经签发生效,即将可公开信息予以发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政府信息咨询的处理,实行“统一受理,分别办理,归口答复”的工作机制,按照“受理——登记——分类——转交——办理——答复”的基本工作程序执行。
(四)对依申请公开的文件,一般按照“谁发文、谁提供”的原则进行处理;对需要提供咨询的政府信息,按照“谁起草、谁解释”的原则,由起草处室负责释疑。
(五)按照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采取《规定》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的手段,通过“上海市核电办公室”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我办政府信息。
五、公开程序
(一)我办文件的审核、发布
1、在“上海市核电办公室发文稿纸”上设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栏目,分别由拟文处室、综合处根据文件内容性质审核填写。
2、综合处在文件印制完毕当日,如涉及到电子类公开文本,由综合处按照现有发文流程及时配合核电信息处做好有关信息发布、目录更新工作。
(二)我办其他政府信息的审核、发布程序
1、以非文件形式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填写“上海市核电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单”,附有关政府信息正文(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本),非电子版信息,送综合处审核后发布。电子版信息送核电信息处审核后发布,并由核电信息处送综合处备案。
2、综合处和核电信息处应根据不同的信息发布栏目主动按职能做好相应信息的发布,并各自做好目录更新工作。
六、受理申请
(一)综合处集中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政府信息咨询(以下简称申请)。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对须提请有关处室处理的,应提出拟办意见,及时转交。
(二)有关处室接到综合处转交的申请后,应根据申请的类别、内容和性质,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属于一般问题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属于疑难问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有特殊情况,报经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综合处收到各有关处室答复意见后应及时答复申请人;对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向申请人做好说明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登记、查询、办理、备案、统计等制度,做到程序规范、配合默契、运转有序。综合处要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督办,加强动态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加强工作监督
要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听取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通过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机关纪委监察要加强内部监督,及时调查处理各类举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查处违反《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三)加强考核评议
要把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廉政建设和各处室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处室应结合年度考核,对各自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评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措施。
(四)加强业务培训
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
(五)落实工作经费
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我办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