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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地移动通信业务边界频率干扰协调技术标准”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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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01-23】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无办技[1994]12号文,“关于转发西部七省(区)和华东地区陆地移动业务边界频率干扰协调方法和技术标准的通知”(下称技术标准)下发后,我无委办在研读两大区的“技术标准”和CCIR有关建议、报告,结合江、浙、沪接壤地区第二次无线电管理协调会讨论通过的“技术标准”,并听取了上海邮电设计院的意见,我们建议,在国家未颁布技术标准和协调方法之前,可引用西部七省(区)的协调方法和技术标准,但认为尚有下述问题,需提请本次会议讨论,求得共识并执行之。
  
  一、边界场强及场强允许值的定义:
  
  边界场强是指某一电台的发射到达省(市)行政区边界的场强。该场强允许值是指有效高度为1米的天线所感应出的,在接收机输入端场强值(V/m)或换用(dB V/m)。亦可指1米有效天线时接收机的输入功率(dBm)。
  
  二、边界协调场强允许值:
  
  协调值确定的条件:1、协调中一般按接收机灵敏为0.7 V(e、m、f,12dB SINAD接收机输入阻抗50)及话音质量略优于3级考虑;对于无线寻呼业务将另行考虑,下详述;2、协调中对有用信号按50%位置,50%时间概率计算。
  
  对干扰信号按50%位置,10%时间概率计算。
  
  当某一电台的发射到达边界的场强大于允许值时,相关无委即需进行协调。
  
  三、在计算陆地移动业务场强时,450MHz以下,采用Egli模式计算传播损耗;450HHz以上采用Okumura模式计算传播损耗。
  
  四、我们所说的边界协调场强允许值是对边界所设移动台天线高度1-3m。情况而言。如果边界设置固定台天线高度又在10m以上时,因条件、差别较大,频率的复用可采用定向天线、或相邻省市间行政协调方法来解决。
  
  五、对于无线寻呼业务到达边界场强允许值的考虑。150HHz寻呼接收机、除天线外,其本机的接收灵敏度并不低于通信接收机,只是在实际使用时,由于放在腰带或衣袋处因此不便配上外接半波天线使用,而只能在机盒内配以铁氧体天线(简称短天线),其等效天线高度仅约半波天线的五分之一,因此包括短天线在内的寻呼接收机综合灵敏度比之配以半波天线的移动通信的综合灵敏度差约14dB,为维持正常通信需要,就只得增加寻呼发射机输出功率来相应增加接收点的场强。例如寻呼基站发射机功率比一般移动电话基站发射功率20w提高5倍,即增加到100w的话,那末到达接收点的场强亦就相应增加14dB,这样便可弥补寻呼机短天线增益小的不足。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对150MHz频段寻呼网边界场强允许值可考虑定为在接收机输入端场强19dB V/m,或-88dBm/m。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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