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并指出要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制定、严格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普遍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在2023年底前,不予处罚清单全面覆盖全市各个有关行政执法领域,不予处罚清单制度体系基本完善。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类型。结合经济信息化执法领域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我委涉及的执法类型进行分析,对7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电力执法类1项、无线电执法类3项、监控化学品执法类3项。
二是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清单》不仅明确违法行为、违法处罚依据,对免于处罚的标准也进行了细化、量化,如设定“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等条件,明确需要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免于处罚。
三是明确《清单》适用情况。明确规定:本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其他行政违法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适用本清单规定,避免执法过程中因法律法规适用问题而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