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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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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02-16】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及上海市《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相关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提升无线电领域监管效能,营造无线电领域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内容

        《办法》衔接国家和本市关于信用监管机制的重点要求,立足无线电领域业务特点,共有六章十八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的单位和个人、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开展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相关规则制订、信用评价组织、对监管对象分级分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关于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

        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信用评价是动态的,以定期评价为主、不定期评价为补充;评价指标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优化;评价方式主要看监管对象是否满足评价指标规定的情形;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信用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风险程度。

        (三)关于分级分类监管和权益保护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从检查比例、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三方面实现监管的差异化。对A级监管对象,不仅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可以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对B级监管对象,按照一定比例检查、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开展约谈、督促整改等;对C级监管对象,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适用现场检查,加强风险监测,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为保护监管对象权益,《办法》对评价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信息安全、责任追究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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