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
为规范有关业余业务频率使用,依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委已就部分业余业务频率的使用与相关单位完成协调,现公布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台禁止使用频段,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台禁止使用频段
序号 |
频段范围 |
管理要求 |
1 |
135.7-137.8 kHz |
允许使用,辐射功率严禁高于1W |
2 |
1800-2000 kHz |
禁止使用 |
3 |
5351.5-5366.5 kHz |
禁止使用 |
4 |
10100-10150 kHz |
禁止使用 |
5 |
146-148MHz |
禁止使用 |
6 |
430-440MHz |
禁止使用 |
7 |
1240-1260MHz |
禁止使用 |
8 |
1260-1300MHz |
禁止使用 |
9 |
2300-2450MHz |
禁止使用 |
10 |
3300-3400MHz |
禁止使用 |
11 |
3400-3500MHz |
禁止使用 |
12 |
5650-5725MHz |
禁止使用 |
13 |
5725-5830MHz |
禁止使用 |
14 |
5830-5850MHz |
禁止使用 |
二、有关工作事项
(一)申请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时使用区域为&“全国&”且涉及上述业余业务禁止使用频段的,我委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时将注明禁止在上海地区使用。
(二)申请人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后,应当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许可的使用范围,在上海地区合规使用业余电台。
(三)本市及外省市核发的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中使用区域为&“全国&”的,使用时都应当遵循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管理要求。
如有未尽事宜,请与市经济信息化委无线电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21-2311762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