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L6-01 【发文编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颁布日期】 |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要求及航运业中小企业发展特征,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完善航运业中小企业经营环境
第二条 深化落实洋山保税区航运企业营业税免征等优惠政策,扩大政策效应,促进航运类中小企业集聚和仓储、物流服务业的发展。
第三条 开展与航运相关的外汇管理便利化研究和离岸金融研究,改进相关外汇监管制度,满足中小航运企业在日常运作中对外汇管理和跨境资金管理便利化的需求。
第四条 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整合口岸监管、口岸物流、集疏运、航运信息服务等各类信息资源,支持中小航运企业开展信息服务外包。
第五条 完善航运经纪人资格准入制度,健全航运经纪人行业组织,加强航运经纪市场监管。
第三章 拓宽航运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顺应中小航运企业的投资链、供应链、业务协作链关系,提供多元化、一体化的产品和服务。推广船舶租赁、租约融资、境外船东融资等适合中小航运企业需求的融资产品,研究海事信托计划等创新融资模式。
第七条 完善航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开展与船舶融资相关的船舶登记专题研究和政策推进,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内保外贷、动产质押、租约或订单保证等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八条 开发推出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为中小航运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与中小航运企业及航运服务企业开展交流合作。筹建航运金融专业委员会与航运金融研究所,搭建专业研究、交流、合作的平台,拓展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渠道。
第四章 支持航运业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第十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航运金融衍生的经纪、公估、法律、会计、船检等专业外包业务,使之在航运金融服务链中真正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探索尝试保险业务新品种,减轻无船承运人保证金负担。研究推出促进进出口企业在上海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政策措施,拓宽航运服务企业参与航运保险市场的渠道。
第十二条 继续推进国际油轮母港建设,研究出台费收优惠方案,规范邮轮产业管理,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鼓励中小企业参与邮轮、游船、游艇上下游产业链服务。
第十三条 继续研究和施行中高级航运人才引进政策和奖励政策,对优秀船员落户上海给予政策倾斜,适当放宽航运关键行业人才的户口入沪条件,支持中小航运企业引进人才,提高发展能力。
第五章 优化航运业中小企业口岸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完善“5+2天”通关工作制服务功能,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完善预约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等工作机制,尤其注重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和人性化的口岸通关服务。
第十五条 加强外高桥等地区“一门式”口岸通关服务中心建设和功能配套,完善“一门式”通关服务中心日常工作协调机制,为报检报关等中小航运服务企业营造良好通关服务环境。
第十六条 推进通关税费EDI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系统整合,拓展税费电子化支付种类,重点提高中小企业税费电子化支付比率。
第十七条 推进上海口岸“一单两报”系统试点,帮助广大报检报关代理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推广中小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推动加工贸易网上审批作业改革,提高中小加贸企业通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