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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2010年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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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9-09】

【归  号】QL6-05

【发文编号】 沪发改高技(2010027

【发文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0-3-25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请组织推荐2010年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沪发改高技(2010027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2010年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0484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有关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意向申报的企业应认真阅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http://ndrc.jhgl.org/fgwsb)中的相关文件。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发改高技〔20071955号)的要求和申报说明规定的格式编写商业计划书,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并告知我委。   

三、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申报材料,适时行文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申报企业得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支持的,国家资金可根据创投基金和申报企业共同提出的融资计划优先给予跟进投资,申报程序同上。   

五、已上报国家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根据申报材料与申报企业进行联系,开展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工作。鉴于创业风险投资特点,申报企业最终与受托管理机构达成投资协议的比例一般较低,对于未能达成投资协议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建立项目库,继续关注企业发展。   

联系人:李如心   

座机:23112972 手机:13370007128   

传真:63559825 邮件:lirx@shdrc.gov.cn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2010年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0484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请组织推荐2010年创业风险投资备选企业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0]48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受托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195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建[2007]953号),2010年将继续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投资重点   

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信息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领域范围内适合创业风险投资支持的高成长性企业,投资阶段向早中期项目倾斜。   

二、投资属性   

创业风险投资不是财政拨款补助项目,国家资金将以股权投资形式投入企业,由受托管理机构行使投资权利。   

三、具体要求   

(一)请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受托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向申报企业说明国家资金的投资属性,做好创业风险投资政策解释宣传,并按投资重点组织做好企业推荐工作。   

(二)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受托管理机构可在每月末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网上申报系统)推荐企业,其中地方推荐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行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推荐部门应当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   

(三)申报企业应当按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发改高技[2007]1955号)编写商业计划书,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不需纸质商业计划书。   

(四)申报企业得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支持的,国家资金可根据创投基金和申报企业共同提出的融资计划优先给予跟进投资,申报程序同上。   

(五)受托管理机构(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根据申报材料与申报企业进行联系,开展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工作。鉴于创业风险投资特点,申报企业最终与受托管理机构达成投资协议的比例一般较低,对于未能达成投资协议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建立项目库,继续关注企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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