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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争创“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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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9-07】

【归  号】QL6-07

【发文编号】 沪经信区(201098

【发文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0-3-5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争创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活动的通知

沪经信区(201098

各区县经委,各产业基地、开发区(工业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本市争创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活动原则

本市开展争创活动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着力推进产业升级,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加快两化融合”,培育一批符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要求、体现上海产业发展特点的示范基地。

开展争创活动的原则是:

(一)自主申报。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区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划的产业发展集聚区(以下统称为产业基地)都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申报参加争创活动。

(二)科学评估。按照《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科学评估。

(三)示范带动。对通过评估的产业基地,作为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备选产业基地,同时,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申报参加争创活动的产业基地,由其管理机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申报文件、《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创建工作方案(编写参考大纲见附件2)、产业发展规划。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二)评估。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有关方面对申报参加争创活动的产业基地进行综合评估。 

(三)推荐。对符合争创条件的产业基地市经济信息化委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三、争创条件

各产业基地要结合本市实际,对照《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09358号文附件)提出的基本条件开展创建活动,并突出以下要求:

(一)突出产业特色集聚发展。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凸显新型工业化的特点,积极承担国家战略,大力推进产业集聚,建立完善产业链。

(二)突出产业创新方式转变。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建立完善创新服务体系,着力提升产业能级、创新能力、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三)突出资源集约环境保护。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推进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的新型产业基地建设。

(四)突出环境建设政策支持。建立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应用,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制订推进产业基地发展的支持政策,加强人才、企业服务等软环境建设。

四、工作要求和支持措施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争创活动的开展,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的分批推荐工作;各区县经委要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本区县范围的争创活动;各产业基地要以争创活动为抓手,围绕国家和本市的创建要求提升产业基地发展水平。对符合争创条件的产业基地,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并在产业项目落地、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两化融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请申报参加2010年争创活动的产业基地在33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原件三份、PDF格式电子版一份)报送我委。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五日

联系人:市经济信息化委工业区管理处白柠 徐明

联系电话:23112703  23112757

传真:6358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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