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L3-08 【发文编号】沪农委[2010]149号 【发文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10-6-29 |
关于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变更、调整和终止等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农委[2010]149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根据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7]153号)和《关于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239号),结合近几年本市畜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情况,现就项目变更、调整和终止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项目的调整、变更和终止程序
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的批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迁建)、建设单位、调整建设内容、压缩投资规模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市畜牧标准化建设有关规定重新申报项目:
1、变更建设地点的;
2、变更项目性质的;
3、变更建设单位的;
4、变更建设内容的:动物防疫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饲养新技术设施三大类中所调整变更的建设单项(分项)数占建设单项总数的50%(含)以上的;
5、变更计划投资额的: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额度占项目总投资(按金额计算)30%以上(含)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农委同意后,报市农委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1、项目批复下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在6个月内如期开工建设的,需要延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开工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动物防疫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饲养新技术设施三大类中所调整变更的建设单项(分项)数占建设单项总数的30%(含)以上,不足50%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额度占项目总投资(按金额计算)15%以上(含),不足30%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农委同意后,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1、项目批复下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开工,需要延长建设期限在3个月以下开工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动物防疫设施、生态环境设施和饲养新技术设施三大类中所调整变更的建设单项(分项)数占建设单项总数的不足30%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额度占项目总投资(按金额计算)5%以上(含),不足15%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批准终止项目。经批准终止项目的财政资金,由建设单位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1个月内逐级上缴至区县和市财政局:
1、建设单位提出终止项目建设申请的;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且又未申请延期开工的;
3、项目实施中没有按照有关规范操作,情节严重的;
4、项目开工后没有在2年内按期竣工的。
二、关于项目验收的程序问题
(一)验收。各区县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由区县农委会财政局负责验收,市级建设项目由市属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具体依照《关于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23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抽查。在各区县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随机抽查验收,抽查的比例控制在项目总数的40%以内。组织畜牧兽医、环保、建设、审价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对项目工程建设内容进行现场勘测查验,对审价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对抽查项目全部合格的区县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由区县财政(或市财政)及时结算剩余财政资金,对抽查有不合格项目的,予以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再次验收确认合格的,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本意见与《关于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7]153号)和《关于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239号)中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其他规定保持不变。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