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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市级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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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9-13】

【归 类 号】QL2-02

【发文编号】沪环保自〔2004348

【发文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颁布日期】2004-9-24

关于加快市级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自〔2004348

各有关单位: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目的是促进排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和污染治理,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根据《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7)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对重点企业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各企业内部应当进行雨污分流、清浊分流,对原有的雨水和污水排放口分别进行合理归并,结合其排污口特点进行规范化整治,做到“一明显三便利”(标志明显、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并由市环境监察总队在雨水和污水排放口设置统一式样的标志牌。除依法设置排污口外,其它排放口均不得排放污染物。

2、各企业原则上只保留 个排污口,如保留多个排污口,应向市环保局提交情况说明,经核实后予以保留。

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完成后,市环保局与重点企业通过一定形式确定企业的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

(二)具体技术要求

1、各企业所有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污水排放口及排放含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污水排放口,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定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2、各企业现有不规则污水排放口应进行规范化整治。

3、在测流段附近预留可用于摆放监测仪器的场地。

4、各企业在编制污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方案时应考虑水、电设施供应,确保在线监测运行时的水、电供应。水、电配套的具体实施可与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同时进行。

5、确因特殊情况,现有污水排放口不能修建规范化测流段并安装污水流量计的重点企业,应向市环保局说明原因,其污水流量计量方法应得到市环保局的认可。

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进度安排

重点企业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分2004年度、2005年度两批完成,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企业(名单见附件一)要求在 200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12004 年 10 月 15 日前:各企业制订“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三),需保留多个排污口的企业,其排污口整治技术方案报市环保局核实,方案可行者下发企业实施;方案不可行者需重新编制。

22004 年 12 月 31 日前:各企业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市环境监察总队统一安装雨水和污水排放口标志牌。

(二)第二批企业(名单见附件二)要求在 2005 年 月 31 日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12004 年 12 月 31 日前:各企业制订“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三),保留多个排污口的企业,其排污口整治技术方案报市环保局核实,方案可行者下发企业实施;方案不可行者需重新编制。

22005 年 月 31 日前:各企业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市环境监察总队统一安装雨水和污水排放口标志牌。

(三)列入限期治理的重点企业,其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在限期治理期间一并完成(名单另行下发)。

三、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重点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必须在市环保局规定的进度时间内完成。在此期间,市环境监察总队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各区县环保局做好配合工作,督促企业按期完成任务。

(二)重点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完成后,市环保局将按照有关规范进行现场复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三)重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市环保局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未按时完成的,不予补贴。

(四)计划关闭或搬迁的重点企业可暂缓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但需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具体要求见附件四)。

(五)重点企业在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咨询:

市环科院:蒋小红:电话:64085119-272513391132881

市环境监察总队:叶茂:电话:64395930-2313

或者查询市环保局网站:www.sepb.gov.cn

(六)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方案送交地址:

大沽路100号市环保局  孙华

电话:23111111转邮编:200003

特此通知。

附件:12004年度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市级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2005年度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市级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方案的编制要求

4、关于计划搬迁企业申请暂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需提供的材料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12004 年度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市级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序号

区县

企业名称

1

宝山

上海金泰铜业有限公司

2

宝山

上海中远化工有限公司吴淞化肥厂

3

宝山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

宝山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5

宝山

上海爱生比益化工有限公司

6

宝山

上海宝钢益昌薄板有限公司

7

宝山

上海飞机制造厂

8

宝山

上海申佳铁合金有限公司

9

宝山

上海石洞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10

宝山

上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11

宝山

上海硫酸厂

12

宝山

上海三冠钢铁有限公司

13

长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4

奉贤

上海强拓染织厂

15

奉贤

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

16

奉贤

上海化学工业区中法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17

奉贤

上海申能星火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18

奉贤

上海新美(集团)有限公司

19

奉贤

新伦纸业有限公司

20

嘉定

上海日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1

嘉定

上海实业化工有限公司

22

嘉定

上海徐行药厂

23

嘉定

通用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申华灯泡厂

24

嘉定

上海内野毛巾有限公司

25

金山

上海东海啤酒有限公司

26

金山

上海鹤丰针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

27

金山

上海嘉乐制衣有限公司染整部

28

金山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有限公司

29

金山

中国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0

闵行

上海星星肠衣有限公司

31

闵行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2

闵行

闵行黑川针织有限公司

33

闵行

三得利啤酒(上海)有限公司

34

闵行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闵行发电厂

35

闵行

上海福盈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36

闵行

上海焦化有限公司钛白粉厂

37

闵行

上海吴泾热电厂

38

闵行

上海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电化厂

39

南汇

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

40

南汇

上海凯荣纺织有限公司

41

浦东

上海新鸿染整有限公司

42

浦东

上海浦东煤气制气有限公司

43

浦东

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44

浦东

上海高桥石化公司化工厂

45

浦东

上海炼油厂

46

浦东

华谊丙稀酸有限公司

47

浦东

上海沪帮印染有限公司

48

青浦

上海阿姆斯壮建筑制品公司

49

青浦

上海安华针织有限公司

50

青浦

上海展华电子有限公司

51

青浦

怡中纺织(上海)有限公司

52

松江

青岛啤酒上海松江有限公司

53

松江

上海爱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54

松江

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

55

徐汇

上海水泥厂

56

徐汇

上海新芝电子有限公司

57

杨浦

上海富仕达酿酒有限公司

58

杨浦

上海梅林食品有限公司

59

闸北

彭浦机器厂

附件22005 年度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市级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编号

区县

企业名称

1

宝山

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

2

宝山

上海第八棉纺厂

3

宝山

上海日硝保温瓶胆有限公司

4

宝山

上海跃龙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5

宝山

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

6

嘉定

上海恒泰纺织品有限公司

7

嘉定

上海嘉宝光明灯头有限公司

8

嘉定

帕铝热传输(上海)有限公司

9

卢湾

江南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10

浦东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0五厂

11

浦东

上海船厂

12

浦东

上海高桥石化公司热电厂

13

浦东

上海飞马针织有限公司

14

浦东

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5

浦东

高南轧钢厂

16

浦东

上海高桥化工三厂

17

松江

上海九凌冶炼有限公司

18

杨浦

沪东中华造船有限公司杨浦厂

19

杨浦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

20

杨浦

上海第十七棉纺织总厂

21

杨浦

上海华钟丽娜针织有限公司

附件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方案的编制要求

市级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编制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厂区平面布置示意图,标明现有排污口及雨水口的位置;

二、各排污口的现状污水排放量、污染物(尤其是特征污染因子)的排放浓度;

三、规范化整治后排污口数量、型式(平、剖面图)及所排放的污水量;

四、在线监测用房的位置,水、电配套方案等。

企业上报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附件4:关于计划搬迁企业申请暂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市级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 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及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工作计划,若重点企业在 2006 年底前搬迁 以下简称搬迁企业 ),则可申请暂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有关部门将根据其具体情况予以复核。搬迁企业的申请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1、搬迁工作时间进度表或说明书;

2、搬迁目的地;

3、有关的政府规划文件或规定;

4、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部门的有关批复;

5、搬迁后现有厂区的处置计划。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如有政府部门或上级部门的相关批复,请提供批复的复印件。

企业若不能在 2006 年底前完成搬迁工作,则应根据市环保局的有关要求进行污水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统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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