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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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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9-12】

【归 类 号】QL2-03

【发文编号】沪环保控〔200913

【发文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颁布日期】2009-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

沪环保控〔200913

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408 号令)和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沪环保控〔2008167 号),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从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监督管理,切实执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企业软硬件技术力量和配备

(一)完善技术人员配备。

持证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配备有经验、专业对口、符合标准的专职技术人员,确保在 2010 年换证时符合有关要求。持证单位还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环保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制定从业人员内部培训方案,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环保法规标准知晓率和岗位操作人员的熟练度。

(二)加快实验室和自我监测能力建设。

持证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及有关实施计划的要求,加快完善实验室建设,2012 年 月 日前配备完善的危险废物分析及废水、废气等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分析能力应与从事的危险废物类别、规模等条件相符合。持证单位应对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抽样分析,并按《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定期对废水、废气排放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控制处置效果。

自 2009 年 月 日起,持证单位有焚烧炉或者其他各类炉窑和废水直排环境的,应在年内组织两次相关指标的环境监测(其中二恶英指标一年监测一次),其他持证单位应确保一年一次。持证单位应在获得监测报告后一个月内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报送监测结果。

(三)不断提高企业自动化控制程度和自动监测监控能力。

持证单位应不断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程度,并根据污染物控制需要配备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自动控制的主要内容可按照处置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一般包括进料和传送系统控制、主体处置设施控制、废水和烟气净化系统控制等。在线监测应涵盖确保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安全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监测等有关参数。2010 年换证时,所有焚烧处置设施应安装相应的在线监测系统。此外,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主体处置设施等重要环节 ,还应逐步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加强现场监控。

(四)提升危险废物运输环保标准和安全运输要求。

持证单位应使用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进行危险废物运输。委托运输的,应做好和运输单位的衔接和管理工作,所用车辆应符合申请许可证时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变更备案。

二、加强各项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

(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持证单位应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核实验收所收运的危险废物,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做好沟通,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接收危险废物后,应按规定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转移联单;同时,协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施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二)经营活动的季度报告制度。

持证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做好企业经营活动的季度报告工作,核实相关数据,确保与实际经营活动相一致。持证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月的 10 日前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经营活动报告,季度报告样式见附件。

(三)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度。

持证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继续做好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持证单位经营范围、处理处置设施和能力、污染防治设施等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变更备案。持证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落实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定期进行演练和从业人员培训,发生环境事故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并采取相关防护措施。

(四)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持证单位应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反映厂内接收、贮存、处置等各环节物流的实际情况,并按规定做好上述档案的保存工作。

(五)行政许可内容变更申请制度。

持证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变更或者重新申领许可证。涉及工艺改变、生产设施增加、厂区布局调整等的,还需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到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改扩建环保手续。在未经批准前,持证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生产设施,不得超经营许可证范围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危险废物处置方式。

三、其他污染物处理的规定

持证单位从事废水、废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处理、处置的,应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 23 令)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有关活动。持证单位处置上述污染物如与危险废物处置共享设施的,应严格做好内部管理和分类记录,处置能力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量合并核定。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上海市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季度报告

200 年 季度)

单位名称:                        (章)

许可证标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废物类别

接受量

处置量

危险废物

焚烧

填埋

物化处理

利用

其他

季度合计

一般固体废物

                                                                                                                                                                                             单位:吨

本季末危险废物库存量(吨):

季度内本厂危险废物产生量(吨):

季度内危险废物外送处置量(吨):

填报说明:

1.、季度报告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日前向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上报。

2、接收量处理处置量(包括利用)库存量

3、其他类栏应填持证单位该季度内所接受的危险废物中未经本单位处理处置而直接送其他单位处置或外省市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

4、季度内本厂危险废物产生量是指持证单位该季度内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本单位不能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

5、季度内本厂危险废物外送处置不包括未经本单位处理处置而送其他单位(包括外省市)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

6、季度合计填写季度内接受量合计和处置量合计,不包括贮存量和外送处置量。

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栏内一栏填电子废弃物,一栏填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8、名词解释:

物化处置:是指使用物理或化学处理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处置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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