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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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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9-09】

【归 类 号】QL2-06

【发文编号】沪环保控〔2007114

【发文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颁布日期】2007-4-10

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控〔2007114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本市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本市将从 2007 年起全面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附件一)现有的额定蒸发量二十吨(含)以上燃煤、重油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含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安装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纳入市环保局监控网络。

新建额定蒸发量十吨(含)以上燃煤、重油锅炉或者窑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同步配套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属于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的,应当纳入市环保局监控网络。

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已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善后纳入市环保局监控网络。

二、责任主体

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作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有关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自筹。

三、连续监测监控项目

实施在线监测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同步提供废气流速指标和锅炉/窑炉运行负荷的实时数据。

四、时间安排

(一)电力行业:

按照《上海市“十一五”期间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实施方案》的进度要求,计划在 2009 年底前完成脱硫的电力机组,应当同步建设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脱硫主体工程同步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其他电厂燃煤、重油或石油焦的发电机组(不含南市电厂),应在 2008 年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

(二)非电力行业:

按计划应当在 2010 年底前完成脱硫改造的烧结机,可根据烧结脱硫的实施进度,同步建设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脱硫主体工程同步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额定蒸发量二十吨(含)以上燃煤、重油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其他窑炉,应当在2007年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

五、建设要求

1、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设备;

2、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规范及本市有关技术要求;

3、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在符合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4、按照国家规范及本市有关技术要求,在线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合格并正常运行;

5、在线监测设备与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6、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使用和管理制度。

六、环保检查要求

建成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在投入正常运行前由市环保局组织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检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通讯系统的联网调试检查和大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并网检查三部分。环保检查的具体规定见附件二。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经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可作为环保部门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七、其他规定

1、对于按规定安装和运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环保部门将给予适当补助,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2、对于未按时完成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或未经环保检查合格的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市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3、有关区县环保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区县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的具体规定。

4、本通知自200751日起施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1、市级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大气)(略)

2、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环保检查要求(试行)

附件2: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环保检查要求(试行)

前言: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环保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要求。

大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环保检查由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检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通讯系统的联网调试检查和大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并网检查三部分组成。

 

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本市火电厂锅炉、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水泥炉窑、生活垃圾焚烧炉和危险废物焚烧炉等固定污染源设置的,含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有关排气参数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环保检查,以及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环保竣工验收。 

编制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6-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 HJ/T 75-2001);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通讯规范(试行)>>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审核和处理规定(试行)>>

当本办法和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和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和规定为准。

 

设备的比对监测检查

3.1   比对监测检查条件

3.1.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相关仪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流速)必须具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排污口安装仪器必须与之相符(附表一)。

3.1.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安装在经环保监测部门认可的排污口(附表二)。

3.1.3 排污单位完成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主要设备的检测调试、并提供检测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连续 168 小时试运行期间的零点和量程漂移;颗粒物的相关校准系数和校准方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线性误差、响应时间和相对准确度;流速的速度场系数;提供上述计算的所有原始数据),调试检测技术指标须符合附表三的要求。

3.2 比对监测方式

3.2.1 技术比对监测分首次比对和复核比对二次进行,首次比对日期由环保监测部门通知排污单位,复核比对采用现场“随到随测”方式进行。

3.2.2 环保监测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对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参比方法和自动方法的比对监测。现场比对期间,生产设备需正常且稳定运行,比对监测时可通过调节烟气治理设备达到某一排放状况,该状况在比对监测期间须保持稳定。

3.2.3 参比方法按 GB/T16157-1996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 进行,颗粒物获取 个样品量以上、气态污染物获取 个样品量以上,并取测试平均值与同时段连续监测系统的平均读数进行相对误差和准确度的计算,比对监测技术指标须符合附表四的要求。

3.2.4 当首次比对和复核比对完成后,由环保监测部门出具比对监测报告。首次比对和复核比对各项指标均合格,视作比对监测合格。

联网检查

4.1 联网检查条件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符合下列条件后,可进行通讯系统的联网检查。

4.1.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应符合 <<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通讯规范(试行)>>的要求。

4.1.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所采用基础通信网络和基础通信协议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技术规定(附表五)。

4.1.3 排污单位已按附表六内容完成对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的自检,并提供自检报告(报告必须对通信规范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格式自定)。

4.2 检查内容(具体指标见附表六)

4.2.1  通讯稳定性

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和环境监控中心的服务器之间的通讯稳定,无经常性的通讯连接中断、报文丢失、报文不完整等通讯问题。

4.2.2  数据传输安全性

为了保证监测数据在公共数据网上传输的安全性,所采用的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在需要时可按照环境保护技术部门的要求进行加密传输。

4.2.3  通讯协议正确性

采用的通讯协议符合《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通信规范》中的规定,正确率100%

4.2.4  数据传输一致性

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现场机)稳定运行一个星期后,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和现场机的数据是否一致。排污单位应根据环保监测部门的要求提供连续一周的现场机数据供检查。

4.2.5  联网稳定性

在连续一个月内,系统能稳定运行,不出现除通讯稳定性、通讯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

4.3 联网检查报告

联网检查结束,由测试方出具通讯系统联网调试报告。全部技术指标符合要求,视作联网检查合格。

在线监测系统并网检查

5.1 并网条件

5.1.1 排污单位须通过环保监测部门的比对监测检查和联网调试检查,并提供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相关报告。

5.1.2 排污单位须建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并按下列要求提供资质文件和运行维护方案。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可由排污单位自行进行,亦可委托具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相关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自动连续监测(气))的第三方进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 <<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

3)定期进行参比方法的校验;

4)建立运行记录;

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并应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5.2 并网检查

5.2.1 符合上述要求的排污单位,经市环保局检查确认合格后,并网纳入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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