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L2-08 【发文编号】沪经信节(2010)5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委 【颁布日期】2010-1-28 |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委关于印发
《上海市加强“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推广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0)53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日常监管工作的要求和本市对节能空调推广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536号)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关于对2009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9号),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加强“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推广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核查情况于2010年3月15日前书面报市节能空调推广工作办公室(地址:制造局路27号,邮编:200011,联系人:韩明华63122720、朱海63122900)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加强“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推广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了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推广信息的核查任务和要求,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536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2009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9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监督检查机构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委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小企业政策汇编——第二部分 企业政策 1873
二、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监督核查的对象:享受国家补贴的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享受地方补贴的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根据《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格式见附件)的内容组织核查,并按要求填写核查表。通过核查,核实有关购买及安装信息是否属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的核查主要采取以入户调查为主、电话调查和现场走访为辅的方式。
入户调查。各区县经委(商务委)组织相关街道、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根据核查表已提供的信息对所在地区节能空调消费者进行上门入户调查,按要求填写核查表,并将结果报市节能监察中心。
电话调查。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人员,根据核查表的信息,以电话调查的方式,直接向节能空调消费者对空调购买、安装等信息进行复核。
现场走访。对入户调查结果和电话调查中有疑问的信息,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现场走访,并做好走访记录。
此外,对大宗用户(同一用户购买节能空调数量达10台以上)的核查工作由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实施
1、各区县经委(商务委)拟定具体核查办法,按照核查要求,对参与核查的人员开展分批、分层次的培训和指导。
2、市节能监察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核查任务,按照区县地域发放核查表。
3、各区县开展入户调查。
4、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区县核查的信息进行复核。
5、根据经复核有效的信息,给予一定的核查经费补贴。补贴经费用于信息核查的组织实施,以及鼓励消费者配合信息核查的相关费用支出。
6、市节能监察中心对通过入户调查、电话调查和现场走访取得的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递交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对享受国家补贴的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核查中,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将违规情况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处理。
对享受地方补贴的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核查中,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资格。
六、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参与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单位,要结合“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政策,利用多种媒介,做好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消费者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理解和认知。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创新服务方式,取得消费者对监督检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核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要注意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维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同时,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