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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节能项目节能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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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9-05】

【归  号】QL2-10

【发文编号】沪经信节(2009430

【发文单位】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9-9-8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节能项目节能量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节(2009430

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18号)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市节能项目节能量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项目的节能量核定工作。节能量核定的日常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对节能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工作以及节能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节能项目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申请、节能审核机构审核、政府部门确认的方式进行。

节能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企业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节能量核定,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受理的项目委托节能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审核机构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访问和座谈会等方法,围绕项目预计的节能量和项目完成后的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查与核实,主要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耗泄漏四个方面。节能审核机构应按时提交审核报告,并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节能审核机构应当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完成节能量核定的节能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半年发文公告一次名单,由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清算拨付。 

三、项目企业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上海市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申报表》;

2.上海市节能项目节能量自查报告(含节能改造前后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等内容);

3.节能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节能项目相关合同和财务凭证(复印件);

5.节能项目节能量相关凭证(含检测报告)。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在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企业节能项目节能量核定的申请。(联系人:陈溢进、宋丹丹;电话:52283666×80652283666×820;地址:胶州路3581号楼401室;邮编:200040;网址:www.esco.com.cn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窗口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中小企业政策汇编——第二部分 企业政策 1884 

五、节能项目节能量核定的相关费用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

附件1:节能项目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量的计算和监测。

二、节能量确定原则

(一)本方法所称的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若无特殊,比较期间为一年。

(二)节能量确定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并对节能量加以修正。

(三)项目实际使用能源应以受审核方实际购入能源的测试数据为依据折算为标准煤,不能实测的可参考附表中推荐的折标系数进行折算。

(四)对利用废弃能源资源的节能项目(工程)(如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等)的节能量,根据最终转化形成的可用能源量确定。

三、节能量确定方法

项目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实现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以通过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进行计算确定,步骤如下:

(一)确定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

与此产品(工序)直接相关联的所有用能环节,即是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计算的范围。

(二)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

项目实施前一年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的所有用能环节消耗的各种能源的总和(按规定方法折算为标准煤),即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如果前一年能耗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能耗状况,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三)确定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

项目实施前一年内,单个产品(工序)范围内相关生产系统产出产品数量为此产品(工序)的基准产量。全部制成品、半成品和在制品均应依据国家统计局(行业)规定的产品产量统计计算方法,进行分类汇总。如果前一年的产量不能准确反映该产品(工序)的正常产量,则采用前三年的算数平均值。

(四)计算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单耗

用项目实施前单个产品(工序)的基准综合能耗除以基准产量,计算出基准单耗。

(五)确定项目完成后单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产量和单耗中小企业政策汇编——第二部分 企业政策 1885 

按照相同的方法,统计计算出项目完成后一年的单个产品(工序)的综合能耗、产量和单耗。

(六)计算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

项目实施前后单个产品(工序)单耗的差值与基准产量的乘积,为单个产品(工序)节能量。

(七)估算能耗泄漏

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项目能耗的影响及项目实施对项目范围以外的影响,估算出能耗泄漏(扣减或增加)。

(八)确定项目节能量

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得到项目所实现的节能量。

四、节能监测方法

受审核方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监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性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

其中监测方法应符合《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的要求,监测设备应符合《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的要求。

附件2:节能量审核报告样式

编号:____________

××××单位

××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

审核机构:(盖章) 

负责人: 

编制日期:            

注:受审核方不接受审核结论时,应出具由受审核方的法人代表签字的书面意见。

一、受审核方及项目简介

1、受审核方基本情况(性质、主要产品、生产流程、产值、总体用能情况等)。

2、受审核项目的工艺流程及其重点耗能设备在生产中的作用。

3、受审核项目拟投资情况。

二、审核过程描述

1、审核的部门及活动。

2、审核的时间安排。

3、审核实施。

三、项目实施前(后)的能源利用情况

1、项目实施前(后)的生产情况。

2、项目实施前(后)的能源消费情况。(附表

3、重点用能工艺设备情况。

4、项目实施前(后)能量平衡表。

四、节能技术措施描述

1、技术原理或工艺特点。

2、技术指标。

3、节能效果。

五、项目节能量监测

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

2、能源统计与上报制度。

3、重点用能工艺设备运行监测。

六、预期(实际)节能量

1、确定方法选用。

2、节能量确定。

七、报告附件

1、项目节能量审核委托材料。

2、项目节能量审核人员名单。

3、项目投资的证据资料。

4、能耗量、节能量的关键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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