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L1-02
【发文编号】沪建建(2002)第025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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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大伤亡事故》的通知
沪建建(2002)第0258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今年以来,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截至 4 月 15 日,共发生死亡事故 22 起、死亡 28 人,同比分别上升 57%和 867%。特别是 3 月 15 日上午,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包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桥分公司上海炼油厂延迟焦化改造项目工地,一台 680 吨吊机在吊装250吨焦碳塔罐过程中倾覆,吊臂砸塌邻近正在制作的钢塔架,造成6人死亡、9人受伤。
造成今年事故增多的主要原因是:
1、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一些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安全施工法制意识淡薄,企业内部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存在重投资效益轻安全生产、重工程进度轻施工安全现象,有的甚至不按建设程序办理报监手续,规避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经查,今年一季度发生死亡事故的 18 项工程中6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报监手续。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一些企业未按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大量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部分施工现场脏、乱、差现象严重。
3、操作工人缺乏安全教育。部分企业新进和转岗工人三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走过场现象严重,致使现场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施工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低、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据统计,3 月份 9 起事故中 4 起事故的死亡者为新进民工。
4、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力量不足,执法监督力度不强,职责不到位。一些工程发生事故前被受监安监站开出隐患整改单、甚至是停工整改通知,但因缺乏必要的整改措施,施工企业擅自施工,导致事故发生。
今年本市建设规模继续保持了较高水平,建设和管理任务十分繁重,社会和广大市民对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日益提高。为有效遏止重大事故发生,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1、认真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事故处理。通过事故查处,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防止重复事故。各地区一定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及时公布事故情况。今后,建筑施工死亡事故在事故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后,将在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大屏幕上及时公布。主要内容为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情况,项目经理、总监姓名、资格情况,事故简况。每天上、下午各播放半小时,播放周期为 1 人事故 2 个月、2 人事故4个月、3人及以上事故6个月,以此实现现场、市场联动。
2、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严格建设程序,落实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通过招投标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确定合理工期,提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保证措施所需的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监理单位必须对基坑、模板支撑、混凝土浇筑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进行旁站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强化建筑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要开展全员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对操作工人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自我防范能力。有条件的施工企业要开设工地安全学校,强化民工培训。建筑管理部门要做好企业经理、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的定期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培训。
全面推行施工现场保证体系。从今年起,所有新开工程必须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凡创建市级安全标化和市级文明工地的,在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申报和市级文明工地推荐时必须通过认证机构认证审核。
3、规范项目经理安全行为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项目经理实施年度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使其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增强安全生产法规意识。对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将实施记分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结果与其资格挂钩,同时推行项目经理资格动态管理,切实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4、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级安监站要建立建筑安全巡查、抽查制度,配备机动巡查力量,采用网格式分块包干模式,对受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对每个工地的巡查或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是对施工现场危险源、重点部位进行动态监控。对开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加强跟踪管理。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巡查、抽查情况。对巡查、抽查中发现安全管理不力的工程建设参与方及项目经理将依法处罚。
5、大力培育安全中介机构
近年来,民营、小型建筑企业发展迅速,其安全管理力量相对较弱,迫切需要安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大力培育安全中介咨询机构,探索“行业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新路,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增强宏观、间接管理能力的要求。
6、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将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它垂直运输设备和动火作业等列入危险作业监控范围,在明确安全监护人实施监护以及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准予施工。各施工企业要建立“三令”(挖土令、浇捣令、拆模令)制度,严格“三令”签发程序,并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资料存档备查,同时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过程和重要作业加强安全检查、整改,保障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