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K2-02 【发文编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8-1-1 |
上海市经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建设交通委 市科委
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有关单位:
为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推进上海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业绩突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2006]89号)、《上海市鼓励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实施办法(试行)》(沪经装[2007]251号)的精神,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
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办法
(试行)
为推进重大技术装备自主研制及首台业绩突破,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切实提高上海装备制造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2006]89号)、《上海市鼓励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实施办法(试行)》(沪经装[2007]25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上海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对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进行认定,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条 首台业绩突破项目,是指围绕国家和本市振兴装备制造业的重点领域,由本市企业通过承担国家及地方研制任务或通过自主研发,首次制造并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自主研制的重大技术装备;
(二)国产化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
(三)解决制约关键制造能力瓶颈问题的关键生产设备;
(四)其他取得突破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的认定遵循客观公正、自愿申报的原则。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根据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审核与评价结论,形成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初步目录,并在市经委网站向社会公示两周,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有关专家重新审核评价。
第四条 通过认定的产品或项目,由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联合发布《年度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目录》,并作为享受国家与本市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申报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方须是在上海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申报单位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以上,或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项目或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
(三)申报项目或产品属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且知识产权权益状况明晰。
(四)申报项目或产品技术先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申报项目或产品须是上一年度以来首次被用户定购、使用,或已签订有效的依托工程供货合同;申报项目若属本企业自用的关键生产设备,必须是自主研制、填补国内空白、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技术装备。
(六)申报项目或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检测。
第六条 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结果及参与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社会监督。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经委申述,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核,并反馈结果。
第七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的单位,两年内取消其申报首台业绩突破项目认定及其他重大技术装备突破工程专项的资格,已颁发认定证书或享受补贴的予以追回。
第八条 组织、实施和管理认定的过程中,有关机构和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及商务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报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