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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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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9-13】

【归  号】QK2-04

【发文编号】沪国税所[2009]41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9-5-4

关于转发《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41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7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85日召开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认定工作正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稳步推进,但仍有一些地区工作措施不到位,认定工作进展缓慢。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今年认定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认定进程

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务必抓紧时间,健全工作机制,在严格执行认定工作原则和规程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认定工作,并力争在今年底前完成。要把握工作进度,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一些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为了保证政策实施的规范化,不提倡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已经制定的,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二、关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视为有效。

三、关于中介机构

各地认定机构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专项审计的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我们将于明年正式启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统一格式,今年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不需要重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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