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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贯彻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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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9-06】

【归  号】QK1-06

【发文编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颁布日期】2001-02-09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贯彻落实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推动本市软件产业的高速发展,我委制定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赋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市认定机构认定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且有本企业的科技产品和技术可供出口、注册资本在10O万人民币以上(含100万人民币),加快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申请软件进出口经营权时需提供;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请或企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复印并盖章)、认定证书(市认定机构认定)、法人代码证、税务证等。

以上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后,自营进出口经营范围包括;自营本企业(含本企业集团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自营本企业(含本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关于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赴海外投资:

1、上海企业向海外投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由企业直接将申报材料报市外经贸委,由市外经贸委直接转报国家计委及外经贸部审批;

企业申报时须提供:企业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报告、合同及章程,企业董事会决议,外方合作方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风险审查报告;

在企业上报的材料齐全的前提下,我委的转报时间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改为15个工作日;

在出国考察方面,为支持企业抓住时机,了解市场,取消原来的立项后考察的规定;

2、建议对不购外汇的企业,参照对民营企业采取由上海外国投资促进中心审核登记制办法(目前正在统一制订实施办法)。

二○○一年二月九日

  1. 主办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邮编:200125 电话:2311111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点

  2. 沪ICP备2021016245号-2

    沪公网安备号:31011502003506

    政府网站标识码:3100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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