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K1-07 【发文编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1-1-17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
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文印发)和《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工商系统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本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东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内设立的科技型企业,以及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其工商登记程序予以简化,实行直接登记。直接登记办法按市工商局《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沪工商登[2000]61号)实施。上述企业的经营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作其他具体限定。
二、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
1.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以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允许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叠加进行注册。
2.无形资产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或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鉴证后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3.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可依全体股东协议约定,但公司股本结构中的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的投资比例应与其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
4.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或进行转让,追加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具体比例可由股东协议约定。
三、投资者在上述园区(基地)内设立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且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应追加到50%以上,3年内须全部到位。
四、经批准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其对外投资不受净资产50%的限制;投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投资型企业,其对外投资也不受净资产50%的限制。
五、配合市重组办做好集成电路企业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
六、外省市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来沪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除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外,其他董事、总经理、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经本人承诺,可免予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七、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本市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允许科技人员兼职或以自然人名义申办企业等。
八、本市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会同知识产权、版权等部门加大打击盗版活动的力度,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合法权益。对企业举报的盗版活动,一经查实,坚决打击,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秩序。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