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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有关资助项目(专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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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9-04】

【归 类 号】QJ1-03

【发文编号】

【发文单位】上海商务委

【颁布日期】 2009-6-1

关于申报“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有关资助项目(专项)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上海“中华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精湛特色技艺以及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中华老字号”企业品牌核心竞争力,依据《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资助项目(专项)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和要求 

实施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专项,旨在支持上海“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中华老字号”企业要以创新为动力、传承为特色、市场为导向,注重做专、做精、做强,努力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知名品牌。 

二、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1、申报对象 

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资助项目(专项)的申报对象,是由原上海市经委推荐、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品牌)。 

2、申报条件 

①发掘和传承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传统技能、加工工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项目; 

② 运用现代技术,改造传统工艺流程、设备和完善相关服务设施的项目; 

③ 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以及技术标准,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拓展市场、创新发展的项目。 

3、申报要求 

申报内容及相关证实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按规定程序申报,严禁弄虚作假。 

4、资助标准 

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方法和程序 

1、本通知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公布; 

2、申报单位在网上下载并按“一项一表”方式如实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专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在规定时间内,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商务(经信)初审,区县商务(经信)委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市商务委复审。 

4、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进行评估审核,并确定资助金额,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企业历代传承的产品、传统技能、加工工艺的介绍,目前保护、抢救、发掘的情况,并附本项目资金预算、决算等相关证明材料; 

2、提供企业传统工艺流程,设备和相关服务设施的介绍,目前运用现代技术改造完善的情况,并附本项目资金预算、决算等相关证明材料; 

3、提供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和拓展市场的介绍,目前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情况,并附本项目资金预算、决算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提供最近三年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 申报单位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初审单位加盖区(县)商务(经信)委公章。 

五、主管部门 

各区(县)商务(经信)委负责“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资助项目(专项)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支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资助项目(专项)的评估及复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姚性岗 23112617 

徐 敏 23112608 

六、受理截止时间 

2009年申报材料,各区(县)商务(经信)委受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15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市场体系建设处 

20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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