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J1-04 【发文编号】 【发文单位】市商务委 【颁布日期】 2010-3-18 |
关于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及财政补助项目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的有关要求,“中华老字号”企业需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财政补助项目,切实加强企业发展情况的监测,做好“中华老字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要认真逐项填写《“中华老字号”年度经营情况表》(详见附件1)和《“中华老字号”财政补助项目情况表》(详见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区、县商务委要认真核实企业情况,确保企业报送材料真实有效。
三、相关材料于3月31日前报市商务委,并抄报区、县商务委,市商务委汇总后报商务部。有关报送的《情况表》电子文档可从市商务委网站(http://www.scofcom.gov.cn)下载,并请以电子邮件(E-mail:yaoxg@ scofcom.gov.cn)和纸质文件(邮寄地址:上海娄山关路55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邮政编码:200336)两种方式报送。四、逾期未能报送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将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仍未报送的,今后有关“振兴老字号工程”的活动和政策将不予考虑,并提请“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撤销其“中华老字号”资格。
今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须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相关情况(具体要求同上),不再另行通知。新获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也将上年度情况予以报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