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H2-05 【发文编号】沪商委[2000]第15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0-7-3 |
关于印发《关于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社会服务型小企业界定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2000年7月3日发布)
(附:关于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社会服务型小企业界定的实施意见)
沪商委[2000]第158号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社会服务型小企业界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沪府办[1999]31号),按照市统计局制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行业特点,特拟定了《关于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社区服务型小企业界定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关于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社会服务型小企业界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按照市统计局制订的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如下标准。
含义和范围
社区服务型小企业,是指利用一定的知识、场所、设备和工具,为社区居民生活提供各种劳务的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在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中,与企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向企业按期交纳两金的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组织。
分类标准
1、餐饮业小型企业为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企业类别有:便民饮食店、熟食店、大众点心店、盒饭店、快餐店、西餐店、居民食堂、咖啡馆、茶坊以及玻璃吧、陶吧、布吧、氧吧、酒吧、网吧。
2、旅馆业小型企业为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企业类别有:饭店、酒店、宾馆、旅店、便民旅社、招待所、卡拉OK、舞厅。
3、服务业小型企业为年平均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企业,企业类别有:福利院、敬老院、托老院、老人公寓、大众浴室、婴幼儿浴室、纤脚屋、洗衣烫衣房、洗染店、扩印店、清印店、照像店、修理店、理发店、美容店、按摩院、文化馆、图书馆、游戏机房、健身房、法律咨询公司、康复治疗所、健康咨询室、医疗卫生站、婚姻介绍所、保姆介绍所、家教介绍所、搬场公司、服装加工店、快递公司、室内装潢公司、室内修理公司、花卉美护店。
4、零售业小型企业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企业类别有:净菜社、小菜场、肉店、便民店、粮店、油酱店、烟杂店、小百货店、药店、燃料商店、鲜花店、花卉礼品店、花鸟店、净水室、废品回收站、旧货调剂店。
5、租赁业小型企业为年平均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企业。企业类别有:儿童用品出租店、家用电器出租店、音响制品出租店、装修设备出租店、婚礼礼仪用品出租店、办公用品出租店、家具生活用品出租店。
标准说明
1、下岗职工,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制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
2、营业额(销售额)按统计口径计算,即企业含税收入。
3、从业人员按年平均计算,包括早、中、晚班人员。
4、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可享受社区服务型小企业有关政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的,可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5、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服务型小企业,可向企业注册地的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本标准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歧义或争议,由企业注册地区、县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