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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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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9-20】

【归 类 号】QH1-08

【发文编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颁布日期】2007-7-23

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关键在人才。专利管理工程师是知识产权人才中需求量大面广的紧缺人才,是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程师培养,提高运用与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实施《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沪人[2006]20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养专利管理工程师的重要意义

建立专利管理工程师制度,是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企事业等单位专利管理人才培养,促进上海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

专利管理工程师是企事业等单位从事专利管理的专业人才,主要从事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专利战略的制定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等工作。专利管理工程师将企事业单位创新技术转化为专利,对专利进行管理、保护、运用。重视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培养,将大大促进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与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从而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竞争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和落实责任制。要加强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特别是要加大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工作培训,提高他们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社会要共同努力,把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上海的企事业等单位要深入领会胡总书记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专利管理工程师在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做好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培养和使用。

二、培养专利管理工程师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专利管理工程师培养的指导思想是:以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提升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管理、保护能力为核心,大力培养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程师,提高本市专利管理工程师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专利管理工程师在促进企事业单位创造发明、规范专利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事业单位核心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为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而努力奋斗。

专利管理工程师培养目标任务是:努力培养一大批素质优良、知识结构合理的专利管理人员,为本市企事业单位有效利用专利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提供人才保障。力争到2010年底,使专利管理工程师的数量达到3000名,高级专利管理工程师的数量达到300名;在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利示范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中,达到每家拥有1至3名专利管理工程师。

三、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培养对象、条件和途径

本市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选送本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上海市专利管理工程师培训基地(上海大学、上海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上海政法学院)组织教学的专利管理工程师培训课程,通过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为《专利法规与管理》和《专利申请和检索》。

取得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的条件是理工科及相关专业(指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相关专业毕业并从事与工程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一定的年限:大学专科毕业满6年、或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满2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可直接报考。

2006年9月30日以前取得专利工作者证书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4年的,可以免试《专利申请与检索》科目。

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通过考试和评审的方式取得(考试科目和评审方式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加快专利管理工程师培养的措施

(一)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专利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参加专利管理工程师培训。

(二)员工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或半脱产专利管理工程师培训的,培训费用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对取得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单位要做好聘用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权限和待遇。

(四)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专利管理工程师,充分发挥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在专利创造、管理、保护、运用中的积极作用。

(五)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职责:

专利管理工程师职责如下:

1、 制定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

2、 组织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

3、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登记管理;

4、 专利文献检索、管理;

5、 专利申请权、署名权、专利权管理;

6、 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专利权质押管理;

7、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与报酬管理;

8、 进出口贸易中提请海关备案的专利权管理;

9、 专利档案及专利合同登记管理;

10、专利诉讼管理;

11、专利实施资金使用管理;

12、协助高级专利管理工程师管理其他专利事务。

高级专利管理工程师除了可以承担专利管理工程师相应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1、专利数据库建设及应用管理;

2、专利技术评估论证; 

3、专利信息分析研究;

4、专利战略制订及运用;

5、专利入股、合资、合营及专利资产运作;

6、国内外竞争对手专利动向监视及专利预警;

7、涉外专利纠纷应对及管理。

(六)企业可根据《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沪人[2006]20号)规定,视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助理专利管理工程师,协助专利管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七)将从经费支持、表彰激励、推进企业专利工作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大对培养专利管理工程师的政策倾斜力度:

1、2007年下半年参加专利管理工程师培训的,给予适度优惠;

2、在适当的时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管理工程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3、加强对专利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支持他们参加出国培训、考察,并给予优先资助;

4、将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的培养和使用情况作为评价企业、科研院所、试点园区等专利工作的指标之一;

5、2008年起,凡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利示范企业”、“专利试点企业”的单位,应有相应数量的专利管理工程师。已被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应在2009年底前按要求配备专利管理工程师;

6、申报专利试点企业的单位,应有1名以上专利管理工程师。已被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应在2009年底前按要求配备专利管理工程师;

7、2007年下半年起,凡申报“上海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工作站”和“上海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应用点”的单位,应有1至2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已被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应在2009年底前按要求配备专利管理工程师。

五、建立培养专利管理工程师评估制度

2008年,对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效果进行期中评估。2009年底,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界专家,对培养专利管理工程师目标的实现、各项政策措施的效果以及专利管理工程师在企事业等单位提高专利创造、运用、管理、保护能力方面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估,为制定下一阶段培养专利管理工程师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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