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H1-06 【发文编号】沪人[2000]47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0-4-18 |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使用兼职人员的核准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0]47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使用兼职人员的核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年四月十八日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使用兼职人员的核准方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使用兼职人员,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和《上海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试行办法》第九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聘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可向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提出核准申请。
第三条 经核准使用兼职人员的单位,其发放给兼职人员的兼职费用,可以计入项目成本费用。
第四条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单位申请使用兼职人员的核准,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使用兼职人员核准申请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2、使用兼职人员单位的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书;
3、兼职协议书;
4、兼职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专业资格(职称)证书、原单位工作证明等。
第五条 市或者区、县人事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核准证明。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财税部门以核准证明及有效凭证作为兼职费用在项目列支的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各自分工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