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G1-01 【发文编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4-12-29 |
本市关于开展“上海市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程”申报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52号)精神,推进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经由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组成的“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研究决定,从2004年12月29日起在本市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中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各类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具有较大经营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在本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3、具备自主创新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4、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运用、管理、保护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5、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或“上海市著名商标”;
6、注重知识产权实施并取得明显效益,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
上述条件中,企业可以在知识产权某一方面成绩较为突出,也可以多方面形成特色,有示范效应的。
三、创建过程
1、凡是符合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参加创建工程活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开展培训、交流,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等。此阶段创建活动将建立企业自愿加入和退出机制;
2、在活动中,对部分典型性较为突出的企业,经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认可后,列入创建工程培育名单。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确定创建目标,制订详细的创建计划,落实相关措施,并给予一定的创建费用资助;
3、经过一段时期的创建活动考核,经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认定合格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由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证书》,授予《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铜牌
四、申报方式
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步骤一:申报企业在上海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网(www.seipsnet.org.cn)的“项目申报栏”直接填写《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进行网上申报;
步骤二:申报企业在上海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网下载《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进行书面申报;
步骤三:申请表填写后一式四份,附件一份装入文件袋。文件袋上按样张格式注明申报单位全称、地址、邮编、电话和申报单位联系人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步骤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同时将书面申报材料和参加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的情况报告报送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五、申报时间
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2月7日。
六、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联系人:胡松年、俞彦
地址:威海路511号1516室
电话:62724215—107、120
邮编:200041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