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F2-07 【发文编号】沪经质[1998]37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1998-08-01 |
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质[1998]371号
为了全面提高上海市工业产品实物质量、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拓展国内外市场、满足用户需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和《上海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建立上海市工业产品质量新高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企业重点产品范围:
1、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6号令《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鼓励发展的工业产品;
2、《上海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中上海质量振兴主要目标规定的工业产品;
3、上海市六大支柱产业和三大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导产品;
4、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工业产品;
5、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发展产品。
二、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项目登记办法:
1、工业企业对重点产品组织质量攻关按本办法向企业主管部门登记;
2、列入“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计划”的产品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根据市场、资金、技术、人员等因素的变化,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并由原登记部门报市技监局备案。
三、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计划的实施:
1、列入“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计划”的项目,各企业应制订目标分解计为落实具体攻关措施、确定责任者、明确计划的完成时间。
2、企业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确保攻关计划落到实处,并组织好各企业的攻关经验交流。
3、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活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
4、鼓励企业借助社会技术力量,采取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介机构实行跨行业的联合攻关,提高攻关的有效性。
5、鼓励积极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鼓励在质量攻关的同时积极开拓国内外二个市场。
四、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计划项目的达标验收:
1、达标验收申请:
攻关项目在达到预期目标后可提出达标验收申请,达标验收实行自愿原则;
达标验收申请由主要完成单位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
达标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登记表》;
(3)重点产品质量攻关小结(小结应包括产品市场分析、问题的产生及原因分析、攻关目标、对策措施、技术评价、攻关成效等内容)。
2、达标验收程序:
(1)企业主管部门按“达标验收标准’’组织验收,通过达标验收的产品填写《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达标成果登记表》,报市技术监督局确认。
(2)市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达标成果登记表》后,根据“达标验收标准”进行复审,符合验收要求的由市经委、市技术监督局颁发“上海市质量振兴达标产品”证书,并进行公告。
(3)市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获得“上海市质量振兴达标产品”的攻关项目进行评定,并对《上海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的项目进行奖励。
五、奖励:
1、对获得《上海市工业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产品的有关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2、对在上海市质量攻关活动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者和攻关人员分别设立“上海市质量振兴优秀组织奖”和“上海市质量振兴贡献奖”给予奖励;
六、本办法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