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E1-02
【发文编号】沪环保控一[1996]427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颁布日期】199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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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进口废物“进口废物登记单”和“进口废物报告单”填报制度的通知
各废物进口单位、利用单位:
为加强进口废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切实贯彻执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 [1996]204 号),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对进口废物实行“进口废物登记单”和“进口废物报告单”填报制度。现就有关填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口废物登记单”、“进口废物报告单”均由持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单位负责填报。本通知附件中随附“进口废物登记单”、“进口废物报告单”(样张)及“填报须知”,各填报单位可按“样张”复印(统一用A4纸)后,根据“填报须知”按期、如实进行填报。
二、本通知下达前,凡本年度第一、二、三季度未进行“进口废物报告单”填报者,应在收到通知后半个月内分别进行补报。
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背面附印的“废物进口登记表”按“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环控 [1996]629 号)的要求继续使用。各持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单位应认真登记、妥善保管,以备再次申请进口废物时作为必要的申请材料,随“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市环保局。
四、废物的进口单位或利用单位,在废物入境后的运输、贮存、加工利用过程中,若发现进口废物中夹带生活垃圾、有害废物,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及时向市环保局和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局有权对废物的进口单位和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