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服务

ONLINE SERVICE

本栏目导航
首页 > QD3. 政府采购类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事项的通知

【字号    】 收藏

【 发布日期:2011-09-28】

【归 类 号】QD3-03
【发文编号】沪财库[2009]30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9-8-5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事项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采购中心,各社会中介机构: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有关规定拟写中标公告,中标公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该项目招标公告日期、公告发布媒体、中标供应商、质疑途径(含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中标金额、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公告公示期限为 7 个工作日。
 
二、单一来源公示制度
对于预算单位因只有唯一供应商而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前必须先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格式见网上),公示内容包括:采购单位、拟采购内容、拟采购供应商、单一来源理由、公示期限、异议反映途径。
单一来源公示期限一般为 7 个工作日,若无供应商向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即可实施采购;若有供应商提出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书面向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供应商作出书面答复,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收到答复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对于市级预算单位因只有唯一供应商而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在向市财政局提出付款申请时,应提供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公布的单一来源公示材料。对于区县级预算单位的付款事项由区县财政部门确定。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公布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处理决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

  1. 主办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邮编:200125 电话:2311111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点

  2. 沪ICP备2021016245号-2

    沪公网安备号:31011502003506

    政府网站标识码:3100000104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