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D1-03
【发文编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市场流通处
【颁布日期】2007-3
|
上海市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办的审批
一、申请:申办者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预审核: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场流通处对申请企业的专业人员资质等情况进行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名称、注册资金和来源、机构地址、经营范围等)
(2)投资协议
(3)申请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申请自然人出资证明或承诺书
(4)申请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申请设立企业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6)鉴定评估公司章程和鉴定评估流程
(7)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拟聘任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证明
三、受理:市场流通处接受申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正式受理
受理人:张连森
四、审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人:刘敏
审批领导:陈海刚
五、审批时限: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场流通处
二○○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