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C4-04 【发文编号】沪府合办发〔2009〕10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9-9-9 |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人力资源培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府合办发〔2009〕10号
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人力资源培训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人力资源培训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本市人力资源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培训项目工作。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资助纳入年度计划的培训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由本市承担的培训项目。
(二)本市对口支援地区(以下简称“当地”)培训项目,主要包括:当地人员来沪培训和挂职锻炼,本市赴当地开展工作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以及对口支援地区单独办班的培训项目。
(三)经批准的重点合作地区培训项目。
(四)经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培训项目。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在沪培训项目标准班(每班 50 人,时间 15 天)按每个班 20 万元资助。非标准班按人均每天 260 元标准资助(含食宿费、教员授课费、培训场地费、教材费、外出考察费、管理费等)。管理费按不超过培训费用的6%提取。学员的往返交通费用自行解决。
(二)对口支援地区人员来沪挂职锻炼,按挂职期间人均每月 3000 元标准资助,主要用于食宿费、交通补贴等。
(三)本市赴对口支援地区开展工作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 , 每个培训项目资助不超过 5 万元,主要用于食宿费、授课费、项目管理费和参训人员食宿补贴等。
(四)对口支援地区单独办班的培训项目,按人均每天30元标准资助。
第五条 实施主体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和计划实施中的协调,本市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和各区县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按计划组织培训项目的实施。承办单位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第六条 计划制订
每年 8 月,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广泛征询意见,于 10 月份形成下一年度培训初步计划,经对口支援地区和承办单位确认后,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于 12 月份完成对培训项目中有关培训内容、实施方式、资助金额等重点事项的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培训项目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提交市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审定结果,2个月内形成年度培训计划。
第七条 项目管理
(一)承办单位应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设置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应符合培训目标、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采取委托培训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对受托单位培训方案和课程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要求。
(二)承办单位应对来沪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核对,并于开班一周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汇总表和培训课程表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三)承办单位应在培训结束时组织培训效果评估,并在培训结束后 1 个月内将评估情况、培训总结报告、培训项目资金决算等材料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四)承办单位应对完成培训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八条 项目调整
培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因故需变更培训计划和调整培训资金,须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资金拨付
承办单位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向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正式行文提交培训项目资金申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应在 2 个月内按程序审核完毕,并预拨资助额度的 80%。项目全部完成并经审核合格后,在核定计划额度内按实结算。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培训项目资金应账目单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承办单位应加强对培训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拨付资助资金;
(二)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三)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资助申请;
(四)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人力资源培训项目实施细则》(沪合组办〔2008〕9号)废止。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