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C4-03 【发文编号】沪府合办发〔2009〕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9-9-9 |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府合办发〔2009〕9号
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工作,根据《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本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工作。
第三条 资助范围
列入本市参加各地经贸展会活动年度计划,由市政府组团参加的全国性、区域性大型经贸会展的本市参展项目。
虽未列入年度计划但按程序报批获得批准的参展项目。
第四条 资助条件
会展项目的设计、布展、规模应符合定向委托(或招投标)时所确定的要求。
已由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本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会展项目不予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资助对象为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一般对会展项目按照每个展位不超过 1 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一个会展项目的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 50 万元。
特别重大会展项目每个展位的资助标准不超过1.5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计划制订
每年 12 月底前,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提出下一年度本市参加各地经贸会展计划,报市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计划实施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年度计划,提出参展要求,确定承办单位,并指导实施。
第八条 资助申请
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报送《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资金申请表”),申报内容须包括布展设计方案、经费预算等。
第九条 项目评估
会展期间,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组织对参展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拨付余款和成员单位下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应在受领资金申请表 2 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申请资助的成员单位拨付资助预算金额的 70%;会展结束后,申请资助的成员单位将参展的总结、《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资金结算表》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经综合评估后,在资助预算金额额度内按资助决算金额拨付余款。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会展项目的资助资金应账目单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资金应根据审定的经费预算列支,其中项目管理费不得高于6%。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拨付项目资助资金;
(二)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
(三)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资助申请;
(四)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