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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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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9-26】

【归类号】Q84-05
【发文编号】沪财税[2010]6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10-1-12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2010112010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7。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7。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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