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B3-01
【发文编号】沪经信装(2009)466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颁布日期】200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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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做好
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装(2009)466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今年8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今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做好当地装备制造企业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根据以上文件要求,上海市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理工作已经开始。各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通知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各有关企业要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文件,最迟于2009年10月1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从2010年起,将于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申请文件。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申请文件要求
一、申请文件内容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可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
4.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5.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其汇总统计表;
6.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应一式十份(先提交一份用作初审),其中:地方三份,工业和信息化部三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文件同时抄国家能源局);
2.申请文件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3.申请文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申请文件封面见样张。
二、申请书内容
1.企业性质、设立时间、股权结构(含股东简况)、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
2.企业基本经营及财务状况,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生产销售或者合同订单情况;
3.企业生产销售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须注明有关装备或产品在财关税〔2009〕55号文附件1之附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在条目);
4.企业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及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需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名称及理由;
6.企业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含学历和职称)及其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7.预计本年度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预计本年度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须注明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在财关税〔2009〕55号文附件1之附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条目)、进口金额、进口税额;
8.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申请文件封面样张
上海市申报文件
(以上右端、楷体、四号)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项目申请文件
(以上居中、黑体、小一号)
(20 年度)
(以上居中、楷体、小二号)
项目名称
所属领域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以上居中、仿宋体、小三号)
年 月 日
(以上居中、黑体、小三号)
附件2:受理程序、初审程序及其他事项
一、受理程序
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申请文件→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受理并通知企业将相关文件抄送上海海关、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
↓
↑ 不符合规定,告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
仍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
注:
1.申请企业为当地装备制造企业。
2. 2009年10月15日前,受理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申请文件。
3.从2010年起,每年3月1日至31日,受理企业新申请享受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申请文件。
4.央企申请材料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能源装备同时抄能源局)。
二、初审程序
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申请文件,提出初审意见(草案)→市经济信息化委召集联席会议提请审议,形成会议纪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同时抄国家能源局)
注:
1.联席会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上海海关组成。
2.每年4月初,市经济信息化委召集联席会议,并于4月15日前上报。
三、其他事项
1.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市经济信息化委、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市海关,同时报财政部备案,抄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见财关税〔2009〕55号文附件1之附5
2.受理机构地址
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产业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联系人:张国华;联系电话:23112692或23111111转。
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一处:上海市永福路248号;联系人:万洪宇;联系电话:64332211-3508或64379521。
上海海关关税处: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联系人:谢骅;联系电话:68892080或68890000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