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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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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9-22】

【归 类 号】QB3-09
【发文编号】沪财税[2009]3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9-6-28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链接:
http://www.csj.sh.gov.cn/gb/csj/csfg/sw/qysds/userobject7ai33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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