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类 号】QB3-10
【发文编号】沪财税[2010]45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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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一日
财税[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